4.社会推荐。全社会都可以向市诚信办推荐诚信企业。
(二)审查。市诚信办负责对所有被推荐为诚信企业的单位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评审。市诚信办把审查报告定期报送市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初审报告进行审查评定,最终确定诚信示范企业名单。
(四)公示。市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结果对所评定通过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五)公布。市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的结果,确立诚信示范企业名单。市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表彰大会,统一授予审批通过的企业《鹤岗市诚信建设示范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企业名单将公布在新闻媒体和“诚信鹤岗”网站。诚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重新申报。
(六)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书面或网络等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诚信企业失信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经查实,将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取消诚信示范企业称号,五年内不予参评。
四、创建标准
(一)重视自身诚信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维护市场交易规则,自觉维护自身诚实守信形象,基本信用状况良好,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业绩突出。
(三)企业具有较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无弄虚作假行为,依法纳税,无偷逃税款等不良记录。
(四)在金融部门具有良好的信贷记录和较高的信用等级。
(五)重合同守信用,按约全面履行义务,无投诉、无违约事件发生。
(六)企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无问题、无事故发生。
(七)单位负责人(或企业法人)社会形象好,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社会反响好,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能够自觉地维护自身信用形象,积极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八)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按时缴纳社保资金。
五、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