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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12]121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我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攀府〔2012〕14号)收悉。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坚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攀枝花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攀枝花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3.攀枝花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攀枝花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攀枝花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攀枝花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亩

序号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元)

东区

西区

仁和区

米易县

盐边县

备注

1

大春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以水稻为主

2

小春(旱地)

1300

1300

1300

1300

1300

以小麦为主

3

其他作物

大棚早市蔬菜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钢架、水泥架另计

其他蔬菜

3500

3500

3500

3500

3500

 

鱼塘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有堡坎的另计,没有堡坎的含土埂

烤烟

2200

2200

2200

2200

2200

 

甘蔗

果蔗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糖蔗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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