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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2011―2012年度上海市三八红旗手和三八红旗集体的通知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2011-2012年度上海市三八红旗手和三八红旗集体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要求,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同志投身本市“十二五”建设,为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作出新的贡献,市妇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本市开展2011-2012年度上海市三八红旗手(集体)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凡在本市工作、符合评选条件的成年女性和以女性为主的集体均可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上海市三八红旗手600名,其中三八红旗手标兵10名,标兵提名奖10名;上海市三八红旗集体200个。

  二、评选条件

  (一)三八红旗手评选条件

  1.上海市三八红旗手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且在沪工作满两年以上;

  2.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锐意进取、奋力拼搏、艰苦创业,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4.原则上需在近几年获得区县、系统以上奖励或先进称号,在地区、行业中有突出成绩者。近两年获得全国先进荣誉或市级同等先进荣誉者不参加此次评选。

  (二)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条件

  1.传承文明、弘扬新风,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勇挑重担、奋发有为、开拓创新,在参与上海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中业绩卓著,在广大妇女中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任务作出重大贡献。属于行业的领军人物,具有感人至深的模范事迹,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3.上海市三八红旗手标兵必须曾获得上海市三八红旗手称号,近两年获得全国荣誉或市级同等荣誉者不参加此次评选。

  (三)三八红旗集体评选条件

  1.上海市三八红旗集体必须是以女性为主体的单位或班组(女性比例占50%以上),且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人数规模不少于3人(含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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