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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执行情况的报告

  1.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1〕200号)精神,2011-2012年度中央拨付我省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奖补资金9200万元。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资金使用和分配方案:一是用于补助接受城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公用经费,按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测算,每生每学期中、小学分别为500、390元;二是用于支持改善办学条件,对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集中、初中学生较多和办学条件薄弱的城市公办学校倾斜。于2011年10中旬全部下达,现已落实到位。依据《黑龙江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08]54号)中规定的“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并取消借读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的原则,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免除了学杂费、取消了借读费;自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取消寄宿学生住宿费,有效保障了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了接收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正常运转。
  2.我省十分重视留守儿童的资助工作。2011-2012年度全省留守儿童100063人,其中,中学34702人、小学65361人,占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5.2%。按照一免一补的政策,自2007年秋季起,已全部纳入资助范围。享受一免一补政策的同时,开展“阳光工程”、“代理妈妈”、“小水滴捐款基金”、“党员一带一”等形式,帮助入学的“留守生”解决实际困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四、地方制定的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资助的地方性资助政策及资助资金、来源
  1.省级城市低保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全面实施。自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黑财教〔2007〕24号),我省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2011年秋季学期我省为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国家级课程教材265种、370856册、采购资金264.2万元;省级(地方)课程教材32种、73078册、采购资金31.9万元。该项资金分别由省级财政、地方财政负担,惠及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城市低保学生48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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