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结果应报省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备案,并由公司履行聘任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本公司的,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十四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力由职工大会行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罢免:
(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其年度考核总体评价为好和较好的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总体评价差的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二)不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决议发表意见,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或监事会的;
(三)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罢免,须由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事项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在会上提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决议经公司党委(党组)审核,报省国资委和上一级工会备案后,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续。
第十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自然终止任职资格。因离职、罢免等原因造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之职空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