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不少于一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一般不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
第二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三)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勤政廉洁;
(四)能够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意愿,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
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三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提名、选举、罢免
第八条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可采取多种方式:(一)省国资委提名;(二)公司工会提名;(三)公司职工自荐。
第九条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候选人须经公司党委(党组)审核,并报省国资委同意。
第十条 工会主席可作为职工董事的第一候选人,工会副主席可作为职工监事的第一候选人。其他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职工代表也可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获得应到会议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的公司,应按照《
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