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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备属地化管理条件的,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属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外派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境外企业管理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省属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加强风险管理,对其运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九条 境外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第二十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按照省属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章程规定的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合同的审核与管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境外企业应当遵循省属企业确定的融资权限。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省属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大额资金支出和调度应当符合省属企业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境外企业应当选择信誉良好并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作为开户行,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但所在国(地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企业账户不得转借个人或者其他机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在符合所在国(地区)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及时、足额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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