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整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对劳动者的免费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对特定群体的专项就业服务。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就业信息监测和招聘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就业需求预测,有效引导教育和培训,改善劳动力供给结构。定期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高校毕业生、农业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建立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实施品牌推进战略,打造一批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发展,形成集聚效应,完善人力资源服务链,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群,扩大服务供给。建设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形成集人才交流、信息发布、档案管理于一体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枢纽。在廊坊燕郊、沧州渤海新区建设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分中心。重点支持3至4个设区市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升级,建设具有示范性的人力资源服务设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失业预防和调控。
1建立失业统计制度和失业预警机制。完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完善城镇调查失业率统计。在设区城市探索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开展失业动态监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负责)
2建立健全失业预防和调控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对结构调整和重大灾害及遇到危机情况下出现的失业风险进行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制定应对预案,采取切实措施,保持就业稳定并将失业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鼓励企业履行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规范企业规模裁员行为。将失业人员组织到相应的就业培训、指导、服务、援助等就业准备活动中,缩短失业人员失业周期,分散失业风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就业的稳定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1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适时修订完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标准,大力推进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组织,指导企业科学确定劳动定额。建立健全劳动标准工作体制机制,全面评估现有劳动标准实施状况,开展劳动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劳动标准专业人才队伍和服务平台建设。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指导困难企业采取弹性用工、弹性工资、弹性工时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管理。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提高集体协商实效性。加强和创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完善依托三方机制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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