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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1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政策。公共财政向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倾斜,财政支出逐步向民生倾斜,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不低于经常性一般预算收入1%的比例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根据本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加大投入,满足各级推进就业工作需要,确保各项补贴政策落实。加快建立就业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将受理、审核、补贴、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就业资金支出绩效评估。省根据各地就业状况、财政投入、工作成效、资金支出进度及使用绩效等情况分配省以上就业专项资金,并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行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和自主创业,落实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财税支持政策。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建立政策监测评估机制。(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对外经贸政策。将对省内就业的影响作为制定外经贸政策,以及处理贸易争端的重要依据。支持有利于增加就业的行业和企业,扩大就业。对受贸易摩擦影响较大的行业或企业,适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失业。鼓励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的扶持政策。通过优惠政策和就业服务扶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就业。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在小型微型企业就业、临时性就业以及其他形式的灵活就业,完善与此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制度。在小型微型企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研究制定小型微型企业劳动用工指导手册。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为劳动者灵活就业、流动就业或转换工作岗位提供支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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