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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PM2.5监测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PM2.5监测防治工作的通知
(办字〔2012〕7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进一步加强PM2.5监测防治工作,着力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做好PM2.5监测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PM2.5的监测和发布

  (一)提升PM2.5等污染物监测能力。各地要加快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升级改造建设和监测数据上报,充分用好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资金,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真抓实干、扎实推进,确保今年10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原有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升级改造建设工作并试运行。新老“双三十”县(市、区)及争创全省环保模范城市的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增加PM2.5等监测能力。“十二五”期间,全省已建成或即将建设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县(市),要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的监测能力。

  (二)做好PM2.5浓度值发布工作。自6月1日起,具备PM2.5监测能力的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等7市,要与省环境保护厅联网并报送监测数据,在省、市环境保护部门政府网站上发布现有点位监测的PM2.5小时浓度值;自11月1日起,11个设区市所有空气监测点位均要发布监测点位PM2.5小时浓度值。2013年1月1日,11个设区市空气监测点位要在省、市环境保护部门政府网站、环境监测部门网站上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臭氧和一氧化碳等6项监测指标的实时小时浓度值、日均浓度值和AQI指数。

  (三)加强新标准监测质量控制。各地要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参照省质控点数据,及时对自动监测设备校准和维护,保证仪器设备稳定运行,每季度至少一次用手工重量法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对比验证,以获得PM2.5自动监测设备不同季节条件下的比对、校验结果,为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持。

  二、深入开展PM2.5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综合防治

  (一)制定严格的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按照“减煤、降尘、控车、增绿”的原则,对空气质量实行分级、达标管理,并结合实际制定达标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重点治理,确保空气质量如期达标。按国家“五统一”要求,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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