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按照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川职改办[2011]15号)和《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川职改[1997]23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度我省技工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技工院校、技工学校教学研究室和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单位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符合技工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
根据《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8号)和《关于贯彻执行〈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试行意见》(川职改[1987]第036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外,还应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相应的评审条件(见附件1)。
三、申报及推荐程序
(一)个人申报。教师根据高级职务申报评审条件、岗位工作职责和本人自我考核情况,向本单位提交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书面申请和申报评审材料。
(二)资格审核。学校根据申报评审条件,对申报者的申报资格等条件进行审核,对其申报评审材料进行核查。
(三)学校推荐。对资格审核合格者,学校根据申报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现时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任现职以来的主要工作业绩及群众评议情况进行综合审议。经审议同意推荐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学校应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所在单位推荐意见”一栏中客观如实地写出推荐意见,并报学校所在市(州)职改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川职改(1991)2号文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未通过者,不再复议,不得改送其他评委会评审相应职务,在评审之日一年内也不得重新申报评审未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材料报送。
1、专业课教师申报专业名称应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规定的机械加工制造类、电工电子类、计算机信息类、交通运输类、商贸服务类、农林类等专业名称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