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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用[2012]3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推进作用,进一步推动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7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开展2012年度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2012年度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制度性、应用性、示范性和创新性项目的建设与推进,支持信用产品的应用推广,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体系、信用风险防范机制等的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培训,信用产品的创新研发,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完善以及信用知识普及教育(详见附件)。
  鼓励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导、发动本行业本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积极申报。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是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依法设立1年以上。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单位须具有相应的项目建设和实施能力,保证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所申报项目应为在建或拟建项目,项目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13年12月31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014年12月31日。
  (五)信用知识普及教育项目的申报单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从事广播电视行业3年以上;具备优秀的公益广告制作能力;拥有广泛、多元的媒体播出渠道(至少8家以上)。
  (六)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三、项目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网上填报打印);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或最近的(截止当前)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三)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四)项目自筹资金证明材料(如自有资金证明凭证、银行贷款承诺书或贷款合同、其他资金来源说明等,须加盖公章);
  (五)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交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录见“上海诚信网”,网址为:www.shcredit.gov.cn);
  (六)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和实施能力的相关材料。
  四、资金支持方式与额度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50%(即项目单位配套资金与专项资金比至少应为1:1或以上),且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其中,信用知识普及教育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资助额度一般按项目合同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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