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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

  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和危害的,应当新建地震、火山监测设施。日常管理由原地震、火山监测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火山群测群防队伍的建设,组织建设乡(镇)、街道地震、火山宏观异常观测网、灾情速报网、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网。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火山监测工作。
  第十条 地震、火山喷发预报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火山喷发预测预报意见。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托幼机构、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等设施的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三)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的甲类建筑;
  (四)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报告或者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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