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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北京营业部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北京营业部营业场所的批复
(京证期货发[2010]199号)


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期货公司关于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的申请》(大通呈字[2010]9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北京营业部营业场所由“朝阳区光华路14号嘉都大厦A座605室”变更为“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5B16室”。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该营业部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迁址完成,该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一次。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字样“本公司北京营业部此次变更营业场所的申请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的批准,尚须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完成”。并将上述材料向我局备案。

  三、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该营业部的客户,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该营业部客户的持仓和保证金,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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