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人行对名录内重点工业企业的贷款和利息情况进行汇总审查后,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的30%及年贴息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计算出政府应负担的贴息支出,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制作出上季度政府贴息支出汇总表及相关明细表,报市金融局复核。
(三)经市金融局以抽查方式复核确认后,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出具复核意见提请市财政局审核。
(四)市财政局在收到市金融局送达的贴息请款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贴息情况核对无误后,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贴息结果通过财政信息网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名录内工业企业不能获得贷款贴息支持:
(一)企业参与票据贴现业务,作为买方付息的;
(二)贷款资金用于投资、拆借等非生产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企业和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同年度内已获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
(六)有发生骗取财政资金行为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金融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应会同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加强对本操作规程的执行、跟踪和评估;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情况的变动及时调整财政负担风险补偿及贴息比例。
第二十七条 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应设立专户单独核算和管理风险补偿金,自觉接受财政、金融、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如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除收回骗取的财政资金外,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在担保额度的15%范围内,向受保企业收取不超过银行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款项,不属于截留贷款的范畴)。如违反规定擅自截留企业贷款经查证属实的,视同自动放弃参与政府风险补偿的资格;并由贷款企业追究相关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纳入数据库名录的工业企业,应主动加强自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守法诚信经营。如发生不良信用记录但情节轻微的,将被列入观察名单,中止财政贴息;情节严重的,将剔除出数据库,列入信用黑名单,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贴息;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人行、东莞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一年,但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请风险补偿可在此基础上顺延9个月。
东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政策要求,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多元化发展,建立帮扶我市企业实现直接债务融资的长效机制和保障机制,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降低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根据市委、市政府设立新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