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状况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优先安排闲置土地。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能够使用闲置土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闲置土地。
第二十六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七条 对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以成本价收回。
第二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益事业单位的闲置土地,原则上作无偿收回处理。
第二十九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三十条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征地实施主体必须在2年内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已经完成征地的,必须在2年内供地。土地供应前,土地开发储备局、清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对拟供应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和按时交地,市国土资源局做到“净地”出让。交地时,土地开发储备局、清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与用地单位签订交地单,并应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对没有明确的地块位置、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三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要求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项目开工、竣工等情况,在现场挂牌公示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