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2〕30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区闲置土地置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清远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远市市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