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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须延长在国(境)外时间的,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应当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三个月内必须进行开题报告。进站一年进行中期考核,期满后实行全面考核。考核人员由专家组成,考核过程由人社部门参与,考核形式以答辩为主,考核结果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或中途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四)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五)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五条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后报市人社部门备案。退站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其退站、人事关系、户口迁移手续由市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成果的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由设站单位按照全国博管委或有关省、市人社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工作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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