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制订博士后工作的年度计划;
(三)组织开展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基地申报工作;
(四)指导和协助在清博士后工作人员科研、生活及成果转化的有关事宜;
(五)核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协助解决博士后人员及其亲属的工作、生活问题;
(六)对有关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估;
(七)组织发放工作站、创新基地资助和博士后人员补助经费;
(八)组织博士后宣传推介,联谊交流,择业指导等工作;
(九)负责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单位应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服务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的设立和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且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基地,根据省有关规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研发机构具备基本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人员团队,其中研发中心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 市人社部门受理企事业单位申报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的申请,并负责上报工作。
第十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定期评估制度,具体评估办法由市人社部门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指标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