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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1.公司名称: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组织形式: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3.董事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11名。其中:

  市政府委派董事9名,从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等市属有关单位各选派副处以上干部兼任(具体人员由市政府审定);

  总经理兼任董事1名;

  职工代表董事1名;

  董事长由市政府从委派的董事中指定,并通过市国资委任命。

  4.监事会:监事会成员5名,其中3名在市国资委等部门选聘,2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指定。

  5.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

  6.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公司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聘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实行任期制,三年为一任期,由董事会根据业绩考核提请市国资委决定解聘或续聘。派驻财务总监事宜,将在组建过程中研究确定。

  7.内设机构:公司内设办公室、资产经营部、策划发展部、开发建设部、财务融资部等部门。

  8.公司实行全员聘用,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招聘。

  六、公司组建

  由清远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产权出资人职责,负责公司的组建以及开业后经营运作的监管工作。

  (一)组建步骤

  1.成立公司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分管市领导及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等单位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申请公司名称预核准、拟定公司章程、开设验资账户、落实公司组织架构、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前期工作。

  2.由市政府划拨注册资本金20000万元。

  3.由市政府划拨前期筹办费200万元,用于筹办机构工作经费、办公场地租赁、设备购置、制定公司规划及资产评估等中介费用。各项费用支出由领导小组审核,结余款项退回市财政局。

  4.工程监管工作先行委托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承担,有关现金收支走公司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将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有关职能整合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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