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的通告
(云府〔2012〕2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森林高火险期为即日起至2012年4月20日。
二、大力提倡文明祭祖扫墓。广大市民和群众要转变旧的扫墓观念,大力提倡鲜花、种树、网络等新潮形式祭奠,用鲜花、绢花代替纸钱、香烛祭扫,减少森林火灾隐患。
三、广大市民和群众祭祖时特别要注意用火安全,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燃”。 祭祖燃烧香烛、纸钱、爆竹时要远离杂草,先铲光周边杂草作为燃放区,点燃时防止风吹火星乱飞;用完火后应当将余火熄灭或就地掩埋才能离开,避免火灰复燃。一旦不慎引燃周围草木,要沉着冷静,及时将火苗扑灭;火势迅猛无法扑灭时,要及时撤离并报告当地森林防火部门。
四、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公职人员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公职人员要自觉履行森林防火和宣传责任、教育和带动亲朋好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成为森林防火和义务宣传的典范。
五、各级政府及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巡护,落实入山把守检查措施。进入森林防火区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防火安全教育,履行森林防火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对妨碍森林防火检查和拒不执行森林防火检查规定的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理。
六、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以及各类学校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火法规、基本知识、安全避险常识、扑火技能的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和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对扑火及指挥员的培训和演练。
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层层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特别是落实林区村组、农户、学校以及墓主的森林防火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家长和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监管,对监管不力造成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失火的将追究家长或监护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