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设规范排污口,企业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均应安装流量装置,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PH值等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须安装于废水排放储存池内。
(6)完善厂区防洪泄洪设施和事故应急池。
2.废气处理
冶炼废气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等净化装置,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集中排放废气必须安装在线监测仪器(测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等主要因子)。
3.废渣处理
采用湿法冶炼工艺的废渣堆放场地必须建设有渗滤液收集装置,收集的渗滤液直接外排;用于堆存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渣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冶炼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配套钢筋混凝土防渗漏贮存池管理;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在广西危废中心建成前,企业应每年向当地环保部门报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需要转移的,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4.物料处理
用于堆存原料、物料的场地须硬化,并符合“三防”(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要求。利用火法冶炼炉渣、废渣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原料堆放场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弃物的要求来建设和管理。
(二)有色金属矿山采选企业
1.废水处理
矿山井口、选洗矿的废水应尽量循环使用,减少外排,废水确需排放的,废水排放口必须安装监控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PH值等特征污染物的在线监控装置,确保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2.废渣处理
(1)采矿废渣必须按照环评审批的要求建设好堆放渣场,对停用的渣场必须进行生态恢复,防止流失,严禁将采矿废渣倾倒进入河道;选洗渣库服务期满必须要覆土绿化。
(2)尾矿库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设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有地质水文资料,严禁在溶洞或岩溶发达的地方建设尾矿库,选矿废渣必须存放于尾矿库内。
(3)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渣场内,渣场周边要设置导流渠;渣场的下游要设置水质监控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对现有的渣场要经过调查并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对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渣场要停止使用。已造成污染的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企业
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硫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等重金属排放企业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放场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废气按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整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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