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不得给未有或不完善环保手续的生产企业供电。
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四)加大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我市拟挂牌督办的案件不少于3件,凡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已经挂牌子督办的环境问题,下一级人民政府不再重复挂牌督办。要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与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大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每个工作阶段完成后,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应逐级上报,各县(市、区)上报的时间为2010年5月31日前。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9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应逐级上报,各县(市、区)上报的时间为2010年8月20日前。
(三)督查阶段(9月至11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进行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