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做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要有利于实现户籍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四)因地制宜的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城镇的发展条件、特点、当前的规模,既要促进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也要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共同进步。
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城乡分割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统称“居民户口”。
(一)以居民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
1.对在城市或城镇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具有产权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二手房、房改房和自建房)的公民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在住房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2.被我市机关、团体、个事业单位聘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一年及以上,具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的人员,并在城区有常住户口亲戚投靠的,其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经常居住地落户。
(二)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政策。
凡已在我市就业的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专业职称及以上的人员,有意向到我市就业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职称及以上的人员,拥有自主权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员,其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经常居住地落户。
已在城市落户的专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科技人员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保留其在城市的居民户口。
(三)实行外来投资者可在其投资地落户政策。
1.在本市经商一年以上的人员,凭营业执照在投资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
2.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办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达到如下规模的,其投资者、业主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及所聘用一年及以上的技术、生产、管理人员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万元,经营一年以上;
(2)年纳税2万元以上;
(3)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
(4)年出口创汇额10万美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