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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来宾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桂发〔2001〕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3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城镇化建设进程,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好我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我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范围是来宾市城区和所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及其他各乡镇,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公民按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的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适应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有利于引导农村人口平稳有序转移,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二)以人为本的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三)综合协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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