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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统筹规划,抓好重点矿区资源整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编制煤矿、锰矿、铝土矿、重晶石矿、铜矿等矿种勘查开发规划。2010年7月底前完成勘查开发规划编制工作。按照自治区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加快重点矿区的资源整合,促进矿产资源秩序根本好转。
  三、进度安排
  (一)清理排查阶段:2010年6月至7月。对全市所有重要矿区、勘查开采项目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清理排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应于7月5日前将清查出的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和各个稀土等矿产探矿权、采矿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汇总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样表见附表1、附表2)。
  (二)查处整治阶段:2010年8月至10月。依法查处清理排查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于10月9日前将查处情况上报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所有矿区逐一设立矿区监管责任牌,注明矿区名称、矿业权人名称、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同时将所有矿区的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统一对外公布。全面完成超量开采查处工作。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11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认真完成自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11月3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迎检自治区人民政府检查验准备工作。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形成打击合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地一把手是此次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副市长陈维、王松胜为组长,市政府副秘长黄旭升、兴宾区政府区长韦祖乾、市国土局局长卢显泰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供电局、市农机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林业局、市交警支队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机构,设立办公室,配备专门力量,落实专项经费,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活动中,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明确各部门在行动中的职责,形成强大的打击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采矿设备,组织人员封填非法矿井;供电部门负责切断非法采矿的电源,对违法用电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查处非法购买、炒制和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人、非法采矿行为人;交警、农机部门负责查处运输非法煤炭的车辆和车主,尤其对无牌无证的报废车、拼装车,坚决没收并强制拆解;环保部门重点查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的严重破坏环境行为;工商部门主要查处买卖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行为;林业部门重点查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的毁林行为;安监部门重点抓非法尾矿库和无证开采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违纪参与办矿、暗中支持非法开采等行为。
  (二)明确重点,加强巡查和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非法采矿易发、频发、多发的地区,如煤矿区、锰矿区、铝土矿区、重晶石矿区、铜矿区、采石场列为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采取日常巡查和突击巡查相结合,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掌握非法采矿活动的动态,着重加强对重点矿区进行巡查和监控,一旦出现非法采矿活动苗头,要及时予以严厉打击,严防非法采矿活动蔓延。对非法采矿活动猖獗的矿区,各地要制定工作方案,集中整治,坚决严厉打击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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