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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深入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所有矿产资源勘查企业勘查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勘查规范施工和完不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其勘查许可证。
  3.深入清理越界采矿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所有持证矿山企业是否存在越界采矿行为进行检查,如矿山企业存在越界采矿行为的,责令其退回其本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违规所得,封闭越界开采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4.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行为及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的严重破坏环境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所有矿区就是否存在破坏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以及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严重破坏环境行为进行彻底排查。对于无证开采、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严重破坏的,不论有证、无证,都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5.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整改,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况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其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二)针对稀土等矿产开展清理整顿。
  1.严厉打击开采种类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合的矿产违法行为。对实际开采的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种不符的采矿权人,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无证采矿处理。
  2.严肃查处超量开采行为。对超控制指标或超采矿许可证规定生产能力生产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对未建立原始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核减下年度指标。
  3.严肃查处冶炼分离企业或个人收购非法生产的稀土等矿产品行为。
  4.严厉查处越权审批稀土等矿产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突出抓好重点矿区的整治。
  将违法开采问题突出、影响恶劣的矿区列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兴宾区八一锰矿区(含周边)、良塘锰矿区、七洞锰矿区、忻城县大塘、安东锰矿区、兴宾区迁江、平阳煤矿区、合山煤矿区、兴宾区石牙、石陵、陶邓、大理铝土矿区、象州重晶石矿区、金秀铜矿区等矿区列为我市挂牌督办的重点,其中兴宾区八一锰矿区(含周边)已被列为自治区挂牌督办的重点。重点矿区整治后,应达到违法开采行为全部被取缔、违法人员被依法查处、环境破坏得到治理、安全事故隐患被消除、矿区秩序长效监管建立的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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