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楼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楼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来宾市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楼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楼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做到企业自评,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有效机制,特提出以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一、村级服务中心综合楼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实施,当地设立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可由监督站具体实施。
二、村级服务中心综合楼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建设程序,办理好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设手续。
三、村级服务中心综合楼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禁止施工单位违法转包。
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村级服务中心综合楼工程,有条件的应实施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六、实施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严格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七、下列环节应当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监督站到场监督检查:
(一)地基验槽;
(二)第一层钢筋、结构转换层钢筋、屋面钢筋的隐蔽验收;
(三)基础结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