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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卫生部门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和提高信息质量的要求,做好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对入院分娩的孕妇要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如实登记孕产妇及其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各项记录,认真签署和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孕产妇,应告知其在出院前或一个月内提供有效证明后方可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对没有或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住院孕产妇,要注明原因,暂缓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三)公安部门职责:加强对出生婴儿的户籍登记管理。各公安派出所应依照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在办理入户时要认真核查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可疑情况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暂缓办理,并通知卫生部门进一步核查甄别。对于属1996 年1月1日后出生和尚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公民,住院分娩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接产单位办理,非住院分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县妇保院办理;属1996 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并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四)民政部门职责:各级民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严格依法开展婚姻登记工作的同时,积极协助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引导工作,主动向婚姻当事人宣传优生优育、婚姻保健、婚前检查等方面的知识,引导婚姻当事人自觉接受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婚姻质量,增强婚姻当事人遵守计生法律法规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提供新婚人群登记相关信息。
  (五)统计部门职责:从统计角度研究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年度人口劳动力抽样调查资料对出生人口进行推算和预测,定期与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各类人口数据的会商分析,以做到人口数据真实、准确。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准备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组织学习自治区《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吃透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新婚登记、出生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
  (二)学习培训阶段(7月21日到7月31日)。组织各级党政分管领导、医院院长、统计人员、户籍管理干部参加的培训会,培训学习新婚登记、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文件,对计生、卫生、公安系统填报的操作要求、个案统计质量核查注意事项等进行说明,对办理生育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落户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强调,使部门相关责任人和具体办事人员全面了解计生、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对办证、出生、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要求,科学引导出生实名登记的相关部门相互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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