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1月)。全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全面铺开。各县(市、区)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整镇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因地制宜,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到2012年底完成全市所有行政村建设用地整治任务。
(二)具体项目实施步骤
1.编制规划。各县(市、区)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组织编制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统筹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规模和布局。编制乡镇及村庄建设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使专项规划与之充分衔接。
2.选定项目区。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取的条件,选定项目区,并组织编制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实施规划、新区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
3.项目区立项审批。各县(市、区)政府包装项目区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4.组建建设融资机构。各县(市、区)政府组建建设融资机构作为投融资主体,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负责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具体建设。
5.项目分解上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分别编制项目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和组织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立项材料,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取得挂钩周转指标和获批准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各有关部门按项目申报的渠道申请项目和资金。
6.群众工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和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获批准后,拟异地重建的农民向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制定农民住宅异地重建办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通过。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签订住宅异地重建协议。村民委员会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与建设投资机构签订本村村民住宅异地重建的总体协议。
7.新区建设。对新区使用增减挂钩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予以补偿,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新区农民住宅建设。
8.新住宅移交。新区农民住宅建成后,由建设投资机构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规定分配。
9.旧宅复垦。农民搬迁完成后,由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将旧宅基地(包括村庄建设用地)移交建设投资机构进行整理复垦,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自查,市国土资源部门初核,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
七、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