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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第一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3.岗位设置。乡镇卫生院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桂人发〔2009〕70 号)和《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10〕161号)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共卫生岗位。岗位设置方案由乡镇卫生院提出,报县(市、区)卫生、人社部门审核后,并报设区的市人社部门核准。
  4.负责人聘用。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实行聘任制。乡镇卫生院长、副院长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者,分别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择优聘用。
  5.在岗编外人员确认竞聘资格考试考核。符合自治区卫生厅、人社厅、编办、财政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确认竞聘资格过渡考试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卫办〔2010〕59 号)规定条件的在岗编外人员,统一参加自治区组织的聘用人员过渡考试和县(市、区)组织的考核。经考试和考核取得竞聘资格的人员方可参加单位全员竞聘上岗。
  6.全员竞聘上岗。乡镇卫生院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总额控制,要合理使用编制,预留10%编制。
  (1)竞聘对象。
  ①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②2010年2月28日前已与乡镇卫生院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有执业资格的在岗编外人员;
  ③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确认竞聘资格考试和县(市、区)组织的考核取得竞聘资格的在岗编外人员;
  ④2010年2月28日前已与乡镇卫生院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在岗编外聘用工勤人员。
  (2)组织竞聘上岗。全员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核(个人述职、群众测评和领导小组审核等)方式,组织竞聘上岗。竞聘人员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条件竞聘上岗。
  7.签订聘用合同。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签订统一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本次人事制度改革是初步的,有关过渡办法主要解决原在编在岗人员进入新的全员聘用体制问题。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新的工作人员时,必须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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