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决打击制售假药地下窝点。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设立举报专线、举报箱和电子信箱,畅通群众举报生产销售假药的渠道;以城乡结合部、农村集贸市场、药店、个体诊所为重点,加大对药品市场检查力度;建立打击制售假药地下窝点快速反应机制,发现制售假药线索时,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采取有力措施捣毁制售假劣药品的窝点。
(三)坚决整治药品非法添加化学物质行为。辖区内有药品生产企业的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检查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原料进货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按工艺和处方组织生产,产品检验结果是否合格;充分发挥药品快检车、快检箱的作用,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涉药单位经营、使用具有补肾壮阳、降糖、止咳平喘、消肿止痛、镇静安神、减肥等功能的重点品种增加抽验频次;对被检出非法添加化学药物假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查清进货来源、去向及违法行为;对已查实存在非法购销、使用假药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坚决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重点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检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非药品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整治大行动中发现的上述产品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按照职责归属移送卫生行政、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坚决整治采购使用假疫苗行为。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职责,重点检查疫苗批发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有无超范围生产、经营、使用疫苗,尤其是二类疫苗的行为;购进渠道是否合法,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是否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提供供应商资质、每批疫苗检验合格证或审批证明并加盖企业印章(如为进口疫苗,还应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运输过程中疫苗温度监测记录等证明文件及资料;接收疫苗手续是否齐全,收货时是否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相关票据是否真实,疫苗购进票据的购、销方名称及数量、金额是否与付款流向及数量、金额相一致,是否与各自相关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对于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触犯
刑法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依照《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疫苗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予以控制,严防问题疫苗流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