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办公室、法规处、监察室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7、加强国土资源立法工作统筹,推进立法公众参与。要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计划。参与国土资源立法要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立法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制定规范。向省政府报送的立法项目和审查的法规、规章草案由法规处统一管理和审查,并经厅务会议讨论决定。由省厅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在报送省政府审查前,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及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施行后,应当按要求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省政府报送评估报告。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由法规处牵头,征求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后,按规定程序统一答复。 牵头单位:法规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8、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厅机关各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管理措施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制度,拟发布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发布前要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提交厅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在《山西政报》公布后,方可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同时要在省级主要报刊公布或发布消息,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全文,方便公众查询。
牵头单位:办公室、法规处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9、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坚持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报告制度。厅务会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处室应汇报规范性文件起草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主要解决问题和制度设计等。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一般不超过5年;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印发从公文编号序列中划出,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积极推进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每年选择1-2项具体制度,对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牵头单位:法规处、办公室
配合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10、加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建立主动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起草新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梳理,研究新文件与以往文件的逻辑关系并对以往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实现“实时清理”。根据上级机关安排及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以及“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及时清理省厅出台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现行政策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内容,并对我厅起草的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继续做好年度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汇编工作,及时收录新出台、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废止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