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卫生许可证办理。
按照《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
(一)供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优质管道饮用水的安全、日常保养维护、运行和水质检验,并做好水质信息公示、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二)配备经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合格的专职卫生管理、生产和检验人员。
(三)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将健康检查不合格人员调离工作岗位。
(四)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优质管道饮用水类型、水处理技术、供水水质特点及注意事项、工作制度、管理责任人、投诉电话等信息。
(五)应及时公布水质检验结果,定期将检验结果上报卫生监督机构。
(六)应制定操作要求、操作程序、故障处理、安全生产和日常保养维护要求等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卫生管理制度。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卫生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
(一)卫生管理和组织制度。
(二)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制度。
(三)操作规程。
(四)日常巡视制度。
(五)滤材更换制度。
(六)工作记录制度。
(七)水质检验制度。
(八)水质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应急处置预案:
(一)供水单位应针对水质异常、管网爆裂或停电停水故障等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设立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管理责任人。预案的内容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应急事件的监测、预警及报告、应急反应和终止、善后处理等内容。
(二)发生供水污染事件时,供水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查明原因,指定专人立即口头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补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和事件的影响情况,用户出现的主要症状和表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具体联系人和电话等。同时及时通报所供水的用户不得饮用污染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