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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卫生规范》的通知


  (一)日常性检验,是指日检和周检。日检包含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耗氧量(未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臭氧(适用于臭氧消毒)、二氧化氯(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等项目,必要时应增加相关特征指标的检验。周检包含日检项目+耗氧量(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菌或耐热大肠菌群)等项目,必要时应另增加检测项目。

  (二)全项检验。

  1.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项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水质常规指标,并进行卫生学评价。

  2.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全项检验:(1)新、改、扩建优质管道饮用水工程;(2)原水水质发生变化;(3)改变水处理工艺;(4)停产7天后重新恢复生产。

  第十条 水质采样点设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日、周检项目的水样采样点应设置在管道饮用水供水系统原水入口处、处理后的产品水总出水点、末稍点和净水机房内的循环回流点。

  (二)末梢点按用户不足500户时设置2个,500-2000用户时每增加200户相应增加1个采样点,大于2000用户时每增加500户相应增加1个采样点。采样点应包括管道最远端和分区域供水点。

  第十一条 检验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个人卫生健康检查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检验方法要求:反渗透处理器设备的出水水质脱盐率及电导率按GB/T19249-2003的规定检验,截留率按HY/T060-2002规定检验,其余指标均按GB/T5750-2006规定检验。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的供水工程建设应选择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建设施工。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遵守相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依法取得卫生行政许可,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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