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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卫生规范》的通知


  第五条 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常用制水工艺流程:

  流程:预处理-→精滤-→超滤(或反渗透)-→消毒-→净水。

  预处理组合可采用:(1)原水为微污染水,硬度和含盐量适中或稍低,采用“活性碳+超滤”;(2)原水为微污染水,硬度和含盐量偏高,采用“活性碳+纳滤”或“活性碳+反渗透”;(3)原水有机物污染严重,采用“臭氧氧化+活性炭+反渗透”。

第三章 水质卫生

  第六条 水源水应选择市政自来水管网的供水(含二次供水),其水质感官性状、一般化学指标、毒理指标、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第七条 处理后的产品水总出水点、末稍点(用户点或公共饮水点)水质感官性状、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和细菌学指标应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的要求。

  第八条 特征水质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反渗透处理器的水质处理器应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的要求,特征指标脱盐率应符合《反渗透水处理设备》(GB/T19249-2003)中5.1的要求。

  (二)采用中空纤维超滤装置为净水单元的水质处理器,特征指标截留率应符合《中空纤维超滤装置》(HY/T060-2002)中5.7的要求。

  (三)采用活性炭净水器为净水单元的水质处理器,特征指标耗氧量CODMn瞬时去除率应符合《活性炭净水器》(CJ3023-1993)中5.6.6的要求。

  (四)采用其他净水单元的水质处理器,相应特征指标的要求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水质检验

  第九条 为确保优质管道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供水单位应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和每半年至少一次全项检验。全项检验时原水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常规指标检验;处理后的产品水总出水点和末稍点水应按照《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规定常规指标检验;特征水质应按照相应的供水材料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的非常规指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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