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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卫生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卫生规范》的通知
(深卫人规〔201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优质管道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我市优质管道饮用水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卫生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深圳市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优质管道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我市优质管道饮用水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建设部《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内从事优质管道饮用水管理和提供优质管道饮用水的供水单位。

第二章 场所卫生

  第三条 选址和竣工验收:

  (一)制水生产场所应选择在独立固定干燥场所内,有专用通道,具备给排水和电力供应,通风良好,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污染的区域,没有污水管(明管或暗管)经过,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有关要求。

  (二)制水水源应使用市政自来水管网的供水,优质管道饮用水和生活饮用水应以不同的管网供应,并有明显区别标识。

  (三)公共饮水点宜设在地面平整、干燥的区域,环境整洁,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污染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使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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