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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领导干部不得以打招呼、批条子、暗示等形式干扰和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严禁为自己配偶、子女和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承揽设计、施工工程项目等。按规定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经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严禁领导干部个人内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包括追加项目预算)等,由中介机构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县财政投入资金应在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审核)。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算等要及时向领导班子和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公示,严禁以任何借口规避招投标。
  第六条 部门(科室)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相关部门(科室)提出计划,分管领导批准实施。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由相关部门(科室)提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党政主要领导不准擅自决定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第七条 在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四不直接管”领域,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支持分管副职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副职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 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从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等环节入手,组织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找出可能引发腐败的制度漏洞,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形成职责明确、程序严密、运行科学、管理有效的防范工作模式。
  第九条 结合推进党务、政务等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并在单位运行公示,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工作后,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管,既要分权、制权,又要防止监督失控。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工作的副职,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慎重用权,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党政主要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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