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两金”的申报和审批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临时项目。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办提出申请。
(二)项目归口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评委会提出评审意见。
(四)市委宣传部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财政委提出复核意见。
(六)领导小组审批。
(七)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八)项目实施单位与基金办签订《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九)市财政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临时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宣传文化项目。
因申报单位的原因在年度项目计划编制时有条件申报而未申报的,以及可以纳入下年度项目申报计划的,不得申请临时项目资助。
当年临时项目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年度项目计划总额的15%。
第十七条 临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需经专家评审的须提供专家评审报告,并经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同意。
(二)市委宣传部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财政委提出复核意见。
(四)领导小组审批。
(五)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六)项目实施单位与基金办签订《责任书》。
(七)市财政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后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应包括:项目申报信息、项目批准信息等。进行公示的途径包括政府网站、指定报刊、基金办网站、新闻发布会等。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基金办负责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异议成立的,即取消申请项目资助资格,由基金办负责告知相关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制作和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基金办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