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艺精品力作。包括艺术上精益求精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文艺批评等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三)全市性文化活动。包括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由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的文艺展演、竞赛和放映活动,文学艺术活动,文化艺术节以及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活动和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
(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全市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
(五)国内外重大舆情、新闻、宣传活动。包括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活动而开展的专项宣传报道活动;为营造有利于我市现代化建设的外部舆论环境而开展的对外宣传项目;为营造和谐深圳的良好社会氛围而开展的社会宣传活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六)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包括在中宣部批准的常设性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项目及社科评奖活动中获奖的项目;在国家文化部门认可的国际常设性正式比赛、展览、演出、评比中获奖的项目;以及为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创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宣传文化事业人才的培训。
(八)公益性博物馆、美术馆文物和美术品征集收藏。
(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投入。
(十)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的特殊需要。
第十三条 “两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奖金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
(三)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
(四)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五)由我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十四条 “两金”的资助方式分为专项拨款和专项贴息。
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宣传文化项目,分为全额资助、部分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专项贴息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文艺精品生产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根据项目的贷款规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条件确定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具体管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