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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

  (二)卫生部门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围绕解决“看病贵”问题,以规范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等为重点推行院务公开。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医用耗材和药品等项目的价格信息,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制度,行风建设情况和监督渠道;向患者公开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使用情况,提供医疗收费查询、信息咨询和病历资料复印等服务。

  (三)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向社会重点公布价格听证、首问责任等制度,办事项目、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时间和代收代办项目,服务范围、站点、承诺,纪律规定,新出台政策,公共服务调整计划,故障处理情况,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的方式和结果,监督渠道等内容。

  (四)交通、公路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或受委托行使执法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向社会重点公布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政策,职责任务,管理权限,纪律规定,收费和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结果、缴费办法,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规定,监督渠道等信息。

  (五)环境保护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公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辐射环境等质量监测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委托监测服务等各类服务收费的标准、依据、用途和使用情况,咨询服务的范围、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渠道等内容。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公开单位职能权限、工作标准、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服务的范围、依据、时限、站点、流程、结果以及违诺责任和处理办法,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用途和使用情况,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规定,便民服务电话和监督渠道等。

  (七)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参照本意见,结合各自行业特点,主动公开有关办事信息。

  三、完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深化办事公开,要继续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便民利民的原则,不断丰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形式,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程序,使办事公开更贴近群众,方便群众。

  (一)丰富公开形式。公共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推进办事公开。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公共信息亭等科技载体,推进办事公开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具有咨询、投诉、受理、反馈等功能的网上互动平台,逐步实现网上办事。二要继续运用好公开栏、便民服务卡、办事指南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公开形式,更加便捷地向基层和群众公开办事信息。三要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进一步增强办事公开的实效性。我市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紧跟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发展潮流方向,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利用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服务大厅等平台有效整合公共企事业单位各种资源,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具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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