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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
(深府办〔2012〕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省府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粤府办〔2009〕4号),进一步推动我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更好服务“深圳质量”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重要性的认识

  公共企事业单位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参与者和提供者。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坚持办事公开,有利于提高公共企事业单位决策和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改进部门和行业工作作风,树立为民服务新形象。

  近年来,我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逐步迈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但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仍存在着少数单位对办事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主动性不强,办事公开的内容不全面、形式不规范、保障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深入开展,妨碍了人民群众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我市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重要性的认识,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抓紧、抓好。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为民服务为切入点,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拓展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及时、全面、有效地进行公开。公开范围及主要内容是:

  (一)教育部门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围绕解决“上学难、上学贵”问题,以加强招生考试管理、规范教育收费为主线推行校务公开。向社会公布校务公开目标管理、考核评估等制度,办学资格、学籍管理办法和入学条件,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用途和使用情况,招生考试政策、计划、程序和结果,咨询服务方式,监督渠道和查处结果,保送生、特长生选拔和学生评先选优情况,各类资金和助学物资发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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