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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培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5、领军人才从事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由省财政给予5万元的科研经费,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科研配套经费。
  6、鼓励有条件的新兴产业骨干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站资助;对进站博士后省财政每年给予5万元的科研和生活补助。
  7、对成绩优异、有较大贡献的新兴产业领军人才,评聘高级职称可不受学历、资历及职数、岗位比例限制。
  8、领军人才团队建设需从省外聘请或在本省跨行业、跨部门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聘用手续方面开辟绿色通道,设立特设岗位,不受单位编制限制。
  9、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土地、工商、税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0、领军人才如同时符合本意见及省制定的其它人才资助奖励政策的,按最高待遇及资助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考核管理
  领军人才培育工程实行动态管理,培养周期为3年,每年考核一次,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增补和淘汰。
  1、签订合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业主管部门、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及领军人才本人四方签订领军人才培育工程专项资金执行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领军人才工作目标任务提出具体要求,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严格考核。对领军人才在培养周期内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领军人才的日常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每年底组织进行,考核重点是项目完成情况、科技创新能力、创新成果业绩、领军作用发挥等。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领军人才资格,终止经费资助。
  3、加强管理。各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领军人才的动态,并于每年年底前,将领军人才的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军人才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可依据合同条款撤销或终止合同。如有违反道德规范、科研诚信的学术或经营不端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资助和资格。领军人才资助经费的发放,除一次性资助经费外,在资助周期内,按季度拨付给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向领军人才发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在每年年末,对全省专项资金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编制年度执行报告,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组。
  三、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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