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属于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或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和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审查通过文件。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本地区选址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可参照省级核发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执行。
附件:省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件:
省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项目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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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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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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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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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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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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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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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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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办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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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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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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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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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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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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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地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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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额(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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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需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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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需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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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及运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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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废”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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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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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情况
| 报告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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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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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申报单位其他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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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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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齐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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