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法律文书,不得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选址意见或者其他文件替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先按照申报条件备齐申报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2.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城乡规划及申报要求的,出具选址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另行选址或补充相关材料;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建设项目,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补充选址论证报告和相关工作要求。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应包括:(1)能清晰准确反映项目拟选位置与周围关系的现势地形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现势地形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图纸上签署意见盖章。(2)视项目选址实际需要选择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市域空间利用规划图、镇村布局规划图、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图等相关图纸,必要时应附详细规划图纸。规划图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用红色实线标注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走向、范围,并盖章。
3.建设单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驻省政务中心政务窗口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的,在4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申报材料包括:
1.由建设单位填写并盖章的《省级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见附件1)。
2.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4.项目所在地县以上土地、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尾矿库、化学危险品等重大安全事项的,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的意见;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应提供相应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