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通知
(建规〔2012〕100号)
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
城乡规划法》、《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必须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二、以下项目可以依据经审查通过的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建设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上述项目选址的程序及要求。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独立选址项目,位置在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必须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意见,经同意后,才能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独立选址项目位置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必须征求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我省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需要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需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