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建城〔2012〕1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发展改革委,宿州、六安市城管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5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贯彻执行。
一、创建节水型城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的必要性,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
二、各市在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中,按照《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自查,对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城市可以申报省级节水型城市;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满一年后可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