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应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施工过程控制,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对基坑支护、桩基础、土方回填、混凝土浇筑、建筑节能和防水工程等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书面记录,对重要的隐蔽工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强化施工工艺、工序质量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班组三级质量责任,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和“样板引路”等制度。
钢筋绑扎、水电管预埋、模板安装、墙体砌筑及装饰装修等工序施工前,至少做一处样板。提倡使用大模板组装等先进施工工艺。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开裂、渗漏等质量缺陷。重点防治墙体裂缝、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楼地面渗漏、外墙渗漏、门窗渗漏、屋面渗漏以及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墙面粉刷时宜采用在墙面敷设耐碱玻纤网格布或钢丝网等防止开裂的措施。
第十六条 监理、施工企业应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立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加强对监理部、项目部的检查和管理,企业质量安全职能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留有书面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认真做实做好 “分户验收”工作,并邀请保障对象参与验收。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质量监督人员应到场监督,并抽查分户验收情况,发现弄虚作假的责令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保障性住房工程未进行建筑节能施工或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要求认真执行。工程质量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并应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时应检查工程质量保证金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醒目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