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合理造价和工期,不得随意压缩,不得因造价、工期或其他理由,擅自降低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标准。

  保障性住房工程合理造价和工期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造价管理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先后顺序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设计补充或变更。对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或有关规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并盖有施工图审查合格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勘察设计答复意见)组织施工。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在场履责。质检员、监理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按照工程需要配备,每个项目部质检员不得少于1人,1万至5万平方米的不得少于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少于3人。

  第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建立材料验收台账。保障性住房工程应优先使用预拌混凝土,监理人员应对进场混凝土进行坍落度检查。确需采用自拌混凝土的,应严格按照配合比拌制,留置试块送检。对进场钢筋应按照规范进行检测,加强对调直后钢筋的质量检查。

  建设单位应对主要装饰材料、卫生洁具、门窗等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及设备。

  第十一条 见证取样检测、桩基(含地基处理)检测及结构实体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实施前,应有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检测方案。检测单位应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报告,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

  结构实体检测项目应包括现浇楼板板厚、钢筋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强度等,检测部位由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选定,每层楼不少于2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总承包单位对拟分包的内容和分包单位应提前告知建设、监理单位,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分包。总、分包单位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质量安全责任,总包单位应认真履行质量职责,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