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2〕9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宿松、广德县住房城乡建委(局):
为确保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我厅制订了《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用户权益,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4/1524-2011)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保障性住房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棚户区改造住房。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质量至上,保证用户住上放心房。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活动,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任何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保障性住房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招投标应按照“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原则,选择信誉好、质量管理水平高、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应明确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应以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为目标,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建设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